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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服务介绍:在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业务特色:办理协定存款的存款单位,须与经办机构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明确基本存款额度、协定利率、计息方法、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日和到期日等相关项目。  

存款期限:存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满,若双方需要重新商定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和相关利率水平等事项,需重新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存款利率:协定存款按照“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适用对象:在全省农信社、农商银行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

申办条件:协定存款账户中的基本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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